(2015)宜徐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云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