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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云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