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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4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菲律宾“天际亚洲”博彩公司客服经理。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6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马维国,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雷,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马维国、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接受“大发888”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委托,用本人和其亲属的名义为赌博网站办理11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业务,用于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从中获取服务费11000元人民币。2、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明知陈定松(另案处理)以高雯蓓等人名义办理的10张银行卡是用于“大发888”赌博网站流转赌资使用,仍在银行卡出现问题时,帮助赌博网站维护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上述银行卡共计收取赌资402951140元人民币。经侦查,2015年8月6日,被告人被抓捕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帮助,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接受“大发888”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委托,用本人和其亲属的名义为赌博网站办理11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业务,用于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从中获取服务费11000元人民币。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明知陈定松(另案处理)以高雯蓓等人名义办理的10张银行卡是用于“大发888”赌博网站流转赌资使用,仍在银行卡出现问题时,帮助赌博网站维护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上述银行卡共计收取赌资402951140元人民币。2015年8月6日,被告人被抓捕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帮助,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关于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退赔全部非法所得,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非法所得11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忠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瑞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