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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传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传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92号罪犯陈传龙(又名陈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薛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传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传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传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