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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公平、白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公平,白彩琴,神木县天和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2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被执行人王公平,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被执行人白彩琴,女,1972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被执行人神木县天和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钱柳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公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公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9号十套房屋,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公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9号房屋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1100106023-30_1-1-10301~1,1100106023-30_3-1-10302~1,1100106023-30_3-1-10101~1,1100106023-30_3-1-10102~1,1100106023-30_1-1-10101~1,1100106023-30_1-1-10102~1,1100106023-30_1-1-10201~1,1100106023-30_3-1-10301~1,1100106023-30_1-2~1,1100106023-30_2-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