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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小剑与柯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剑,柯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90号原告:张小剑。被告:柯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剑与被告柯震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小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