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遵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东路135号,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2的一部手机(无法估价)。2.2015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东石镇平坑村23-1号,入户盗走被害人蔡某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港币120元、美元1元、泰铢100元。3.2015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安海镇下山后村四里69号,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3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83元的“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案发后,该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村东里58号,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81元。5.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安海镇菌柄村朝阳路10号,入户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83元的“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案发后,该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6.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倪某在晋江市东石镇肖下村金山区97号,盗走被害人席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83元的“海信”牌手机,后丢弃于肖下村肖氏祠堂门口,之后,被害人席某在该处寻回手机。综上,被告人倪某共实施盗窃作案六起,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30元。另查明,被告人倪某分别以人民币700元、400元的价格将上述第三、五起作案盗得的电脑出售给黄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2、李某、席某、黄某2、蔡某、陈某3的陈述,证人黄某1、陈某1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货币兑换单据,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凭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其中第一至五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倪某退赔被害人陈长民的相应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蔡志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及其余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李丕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倪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