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大金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胡标方,温发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大金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胡标方,温发林,陶宇华,深圳市凤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大金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村。法定代表人:陶宇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标方,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发林,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审被告:陶宇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凤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凤凰果场凤凰村第6栋的三间。法定代表人:廖锦权。上诉人深圳市宏大金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