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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89号原告:李国亮,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4日,高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原告: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奇台县碧流河乡东戈壁大队法定代表人:顾兵,系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亮与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亮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亮撤回对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亮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