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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受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范光辉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光辉,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光辉。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范光辉因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范光辉上诉称:上诉人原是杭州王星记扇厂职工,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被当时的厂长除名,后其向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上访申诉,信访机构没有依据信访条例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本院直接审理本案,纠正杭州市政府的不作为,恢复上诉人三十年工龄。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光辉的诉讼请求系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信访职责。由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范光辉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沈小云代理审判员  许 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