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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友谊与刘品、张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友谊,刘品,张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93-3号申请执行人:薛友谊,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品,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忠涛,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忠涛在工商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