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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283号原告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良安田村良白路榄树下工业区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46657-5。法定代表人吴远山。委托代理人刘瑞林,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懿,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同富裕工业园第八栋,组织机构代码67855149-8。法定代表人杨国和。原告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1075号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5311.4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极雅致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康荣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245311.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