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雷萨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雷萨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鹏,赵丽丽,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85号申请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永美家园小区二十号楼南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杜永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刘营村北。法定代表人: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雷萨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刘营乡梁刘营村永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梁鹏。被申请人:赵丽丽。被申请人:李航,约30岁。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鹏、赵丽丽、李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雷萨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鹏、赵丽丽、李航名下所有的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