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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484号原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铁路钢材市场B区2207室。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生。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法定代表人雷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自行和解,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7元,减半收取6633.5元;由原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