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程淑华、裴润东与徐金峰、何彬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淑华,裴润东,徐金峰,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27-1号原告:程淑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裴润东,男,系上列原告之子,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峰(曾用名徐金丰),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何彬,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怀民保字第002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查封的XX小区11栋1单元602室、3单元605室、12栋1单元501室、502室、3单元606室系安庆市锦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并非徐金峰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金峰为股东之一的安庆市锦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XX小区11栋1单元602室、3单元605室、12栋1单元501室、502室、3单元606室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