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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7929-7。法定代表人:胡雪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1572-2。法定代表人:胡正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城北新区迎宾花园,组织机构代码:05443687-0。法定代表人:汤军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5)洪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