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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马某某与张某、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张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64号原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巫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音附:(2016)皖1204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该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