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9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