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9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