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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红新与被告陈亮、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新,陈亮,胡新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梁红新。委托代理人梁红卫。被告陈亮。被告胡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新与被告陈亮、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红新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