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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22号原告曾某甲,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