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22号原告曾某甲,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