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子瑜与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瑜,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黄子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XXX43-3。经营者吴国新。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6×××09的存款(以60578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腾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