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方声与化州市供销合作社,化州市合江供销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方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合江镇禾堂岭文首坡村x号。被告化州市供销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名华主任。被告化州市合江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周贤主任。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方声诉被告化州市供销合作联社、化州市合江供销合作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由于各种原因及程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方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黄方声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