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志远包装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志远包装有限公司,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899号原告长沙市志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被告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启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志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志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