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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刑更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龚玉彪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34号罪犯龚玉彪,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08年5月8日原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玉彪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7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5632元。服刑期间因犯新罪,2009年9月22日原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玉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28日罪犯龚玉彪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犯有数罪,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玉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7000元不变(已缴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