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颜XX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32民初13号原告李XX,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告颜XX,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颜XX(系被告的哥哥),男,云南省鹤庆县人。原告李XX诉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3月2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嫁到我家生活。婚后不久我们就到西藏做手艺,不到半年被告因怀孕回到鹤庆,我们补领了结婚证。婚生女李XX2014年3月21日出生,孩子满月客后被告说要回娘家住一段时间,我也就回西藏做手艺,每月寄回给被告母女2000元生活费。2015年春节我多次去接被告母女回家,不知为何被告都不愿意。我和被告结婚近3年,但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不足半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28000元、衣服钱6000元及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婚前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去西藏一直不适应高海拔气候,加之怀孕后检查不正常才回鹤庆。女儿出生后,被告一家重男轻女,一直对我冷言冷语,我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女儿出生不到2个月,原告就不顾我的身体不适应西藏气候和产后恢复,要求我带女儿一起去西藏,我不同意后原告一家丢下我们母女去了西藏,被逼无奈我只有回娘家。2014年6月11日,女儿发高烧住院,告知原告后他只寄回500元钱。原告寄了7个月的生活费后从2015年2月起至今没有再寄过钱,完全遗弃了我们母女。结婚3年,我身心一直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同意离婚,但原告没资格抚养女儿,应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周岁。彩礼钱只有24800元,是原告家自愿支出,办婚礼我家也支出了3万元左右,金首饰和部分衣服按当地习俗是原告赠与我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A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A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提供的证据有:B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明细单,欲证明原告的生活费只寄到2015年1月6日止;B2、鹤庆县医院的病历本、住院证、住院医疗费收据,欲证明女儿2014年6月住院及支出医疗费1455.10元的事实。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与本案存在关联,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3月2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嫁到原告家生活。婚后不久双方一起到西藏那曲做手艺,几个月后因被告怀孕及不适应西藏气候回到鹤庆,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补领了结婚证。婚生女李XX2014年3月21日出生,孩子满月客后原告继续回西藏做手艺,被告带女儿回到娘家至今,原告每月寄回给被告母女2000元生活费直到2015年1月止。夫妻婚后聚少离多,从2015年2月起原告没有再寄过给被告母女生活费后,双方一直关系冷淡。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无论女儿由谁抚养,都不要被告返还折席钱、衣服钱和金首饰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互相理解和关心不够,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5年2月起至今,原告对被告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现未满二周岁,且一直与被告生活,依法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庭审中放弃彩礼钱和金首饰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颜XX离婚。二、婚生女李XX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女儿到18周岁的抚养费合计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5万元,于2020年3月21日前付清余下的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梅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