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泽华与曾嘉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9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831。被告曾某,女,汉族,住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302。委托代理人杨华富,男,广东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中相恋,××××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儿子黄一,女儿黄湘茹,现在被告带着女儿,我抚养儿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多疑,结婚没多久被告父亲于晚上12点后把被告接走,如此反复数次,2009年9月15日离家出走,2010年回来过年,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到现在也没回家,对儿子不闻不问,我去女儿所在幼儿园看女儿被告就让女儿休学回家了,所做所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被告曾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经常彻夜不归,在外面鬼混,他对孩子极端不负责。我孝敬公婆,但却得不到半点尊重,2011年的一天深夜,他们把我和女儿逼出家门,2012年我乞求他们照看儿子,我照顾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一切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都是我一个人负担,我经常回去看儿子,发现原告没有认真管教。原告若要离婚,原告要给我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中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儿子黄一,女儿黄湘茹。婚后因生活问题处理、协商不够。原告于2015年12日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自主婚姻,现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缺乏必要的沟通了解,生活中遇到矛盾时处理意见不够统一,虽给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