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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季某诉被告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季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11号原告季某,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被告季某某,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季某某已离开原告提供地址居住,已到山东金融部门就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