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6号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新房子社。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培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易首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