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程军与郑恩贤、王跃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851号原告程军与被告郑恩贤、王跃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本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恩贤、王跃琳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应当承担诉讼费18752.5元、执行费205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郑恩贤的银行存款69000元、扣划王跃琳银行存款79700元,共计148700元。除去为二人留存的生活费之外,剩余108700元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拍卖了被执行人郑恩贤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一期80号的房产,得拍卖款323.8万元。该款支付安置费5万元、税费162506.82元、保全费4520元、评估费8485.44元、抵押债权2907449.19元后,剩余105038.55元清偿申请人借款。综上,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债权213738.55元。对被执行人郑恩贤、王跃琳的工资款本院已进行冻结并将定期提取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恩贤、王跃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8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