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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14号原告盛某甲,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盛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盛某乙。因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即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孩子不尽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起诉讼,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朱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甲与被告朱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日举行婚礼(被告系入赘),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盛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2月向本院诉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盛某甲再次向本院诉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并要求抚养女儿盛某乙,抚养费自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盛某甲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及盛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甲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已于2015年2月诉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又向本院诉求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经本院调解,但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因此,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关系依法不再予以维系。又因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判涉。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本院认为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不改变其生长、生活环境,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盛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二、盛某乙由原告盛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