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敬文与李国青、包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文,李国青,包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98号原告张敬文。被告李国青。被告包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文诉被告李国青、包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文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敬文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