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1、吴某某2等与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吴某某1,男,194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吴某某2,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3,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4,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5,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6,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7,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8,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八原告诉讼代表人吴某某2,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委托代理人管某某,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村民组。代表人吴某某9,任组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与被告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吴某某5、吴某某6、吴某某7、吴某某8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