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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吴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戈。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三组团锦景园H单元201号房系何肖珍和被执行人吴戈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何肖珍和被执行人吴戈共有的位于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三组团锦景园H单元201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