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上诉人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8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应由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劳务分包合同尽管无效,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原审法院不属于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坐落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回云庭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