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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王梅与覃成香、王霞、刘汉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覃成香,王霞,刘汉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00号原告王梅,女。委托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覃成香,女。被告王霞,女。被告刘汉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覃成香、王霞、刘汉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梅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