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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水瑞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鹏翔路桥有限公司、闫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瑞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鹏翔路桥有限公司,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瑞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海真,董事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鹏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三委**组*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闫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春,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申请执行人衡水瑞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鹏翔路桥有限公司、闫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先锋分社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号委托送达函,解除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鹏翔路桥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帐户存款145,000.00元的冻结和对被执行人闫春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先锋分社帐户存款145,000.00元的冻结。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