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沈瑶其与沈文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瑶其,沈文辉,沈艳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沈瑶其,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文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君能,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艳桂,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瑶其诉被告沈文辉、第三人沈艳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瑶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瑶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