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常臣与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臣,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71号原告:孙常臣,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新兴街西。法定代表人:徐继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常臣与被告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常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常臣撤回对被告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常臣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