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红玲、杭州东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红玲,杭州东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贞,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李红玲,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杭州东云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李红玲、杭州东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楠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