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姜某某,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学珍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