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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异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异字第00057号异议人(案外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东分公司)对本院(2015)连执字第0033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连执字第00338-3���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铁华东分公司以与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华东分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黄 宇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