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罪犯董志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96号罪犯董志强,又名董永红,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右玉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朔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晋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志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董志强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每天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董志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董志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6月25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轩审 判 员 郭雁平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