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谢彬与高建丽、董碎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高建丽,董碎义,谷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393号原告:谢彬。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建丽。被告:董碎义。被告:谷莉芬。本院在受理原告谢彬诉被告高建丽、董碎义、谷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彬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审 判 员 陈学群审 判 员 吕建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建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