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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礼华与高志学、黄先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华,高志学,黄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97号原告赵礼华,农民。被告高志学,农民。被告黄先荣,农民。系被告高志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礼华与被告高志学、黄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礼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志学、黄先荣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3组的砖混结构房屋2层6间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原告赵礼华之子赵义兵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兴隆步行街的房屋一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礼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高志学、黄先荣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3组的砖混结构房屋2层6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将原告赵礼华之子赵义兵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兴隆步行街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交由原告赵礼华之子赵义兵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