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斌与汪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斌,汪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91号原告汪斌,个体户。被告汪广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斌诉被告汪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