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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斌与汪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斌,汪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91号原告汪斌,个体户。被告汪广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斌诉被告汪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