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满正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满正,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75号原告:胡满正。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董事长。原告胡满正诉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满正到��参加诉讼,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计算,到期付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交付了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满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2元,减半收取3851元,由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