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