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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