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终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严孝忠、殷和庆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字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孝忠。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和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严孝忠、殷和庆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孝忠、殷和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从国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