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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学斌与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斌,于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斌,住克山县。被执行人于京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学斌与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学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