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73号原告:郑某,女,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