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春零、詹平尧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零,詹平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零,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詹平尧,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春零与被执行人詹平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詹平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零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詹平尧的银行存款、工商、国土、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