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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春零、詹平尧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零,詹平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零,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詹平尧,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春零与被执行人詹平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詹平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零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詹平尧的银行存款、工商、国土、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百度搜索“”